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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费者反映,北京有一家宝仁中医医院,打着根治癌症的幌子欺骗患者。 宝仁中医医院里病人很少,显得很冷清,在导医的带领下找到了宣传中提到的那位薛宝真院长的诊室。 因为宝仁中医医院在宣传中列举了一些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攻邪克癌十八方”治疗而康复的事例,记者就以晚期癌症患者家属的名义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癌症在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治疗的好办法,这个医院和其他的医院一样,都是用药物来维持生命。他们用的是中药,通过治疗也只能是缓解症状、控制病情、延长生命,根治的希望也是很小的。 拿出《以毒克癌 生命的太阳》的文章问薛院长:“这里介绍有很多患者,不是通过你们的治疗都已经康复了吗?”薛院长说癌症治好是少数的,报纸宣传当然要以宣传好的为主,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癌症的好办法。 而宝仁中医医院的宣传上显示:他们的治疗方法是“中医治癌划时代的科研成果”,是“一把用祖国传统医学理论铸造出的攻克癌魔之剑”。为什么到了宝仁中医医院,医生对上述宣传就闭口不谈了?按照他们的说法,宣传归宣传现实归现实,宝仁中医医院做这个宣传的目的是什么就不得而知了。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说要把患者带来看看。薛院长说可以,又说让记者将病人的病历和各种检查及化验的报告单拿来也行,医生可以根据这些依据来开药。记者又问薛院长医院是否能接收病人住院,说如果病人能在这里住院治疗效果会更好一些,并表示希望到住院部看一下。薛院长回答说住院是可以,但住院部正在装修,不便看…… 在挽救病人特别是绝症病人生命时,周围的亲人都是只要有一线希望也要争取。宝仁中医医院就是利用人的这种心理来赚钱。一个来咨询的癌症病人家属对记者说,我们病人家属,为了挽救病人,每个疗程花几千元是可以承受的。但是,钱是花出去了,是否能起到一定作用?这对病人及亲属都是一个未知数。 一个前来咨询的小姐的母亲是癌症晚期,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她四处奔走投医问药。她也是在宝仁中医医院的宣传上看到信息的。来宝仁中医医院之前,她打通了咨询电话。医院的导医小姐告诉她,现在医院的病人很多让她改天问诊。这位小姐为母治病心切,没有听导医小姐的话,按照宝仁中医医院宣传上的路线直接坐车来到了医院,到诊室一看冷冷清清,根本没有像导医说的有那么多的人,咨询后更是失望。她说,既然来了,就买一个疗程的药给病人试试,因为病人的癌症已经到了晚期,治好治坏只能是听天由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宝仁中医医院《以毒克癌 生命的太阳》的文章,以大量的文字记录了“攻邪克癌十八方”对胃癌、肝癌、肺癌、肾癌、膀胱癌、乳腺癌、骨癌、脑癌、胰腺癌等疗效显著,还说在“美国第八届世界发明年会”上获金奖,这实际就是广告宣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药物广告审查标准》的第四条明确指出: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第五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第六条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早就下发了《关于近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 宝仁中医医院却违反上述规定搞了一个“新闻包装广告”——《以毒克癌 生命的太阳》,列举了若干个“治愈”及“有效”的例子,夸大宣传 “攻邪克癌十八方”疗效神奇,文章中还使用“全新的中医治癌模式”、“新理论”、“中药化疗法”、“配伍严谨,方妙效强,施治广泛”等词句。 广告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广告市场秩序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广告活动必须符合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对市场活动行为的规范要求。广告活动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商品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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