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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在沪赢官司 状告宏图三胞飞毛腿公司标识欺诈

引人注目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来沪代理诉讼,状告飞毛腿(福建)电子公司、上海宏图三胞公司涉嫌标识欺诈一案日前落槌,徐汇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高先生与宏图三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宏图三胞公司退还先生购物款205元,并赔偿205元,飞毛腿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宏图三胞公司和飞毛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标有“SCUD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

今年59日,来自安徽的高先生在宏图三胞上南路店购买了由飞毛腿公司生产的飞毛腿牌商务耳机、蓝牙耳机、旅行充电器各一个。其中,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的包装盒均印有“SCUD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可使用了没几日,蓝牙耳机便无法使用。令高先生惊讶的是,在查询了中国驰名商标官方网站后,他发现飞毛腿公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是电池,而非耳机。于是高先生在咨询了知名打假人王海后,一纸诉状将上海宏图三胞公司和飞毛腿公司告上法庭,并聘请王海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先生诉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电池属于第9类别,电池和充电器虽同属一类,但却属于同一类别外的其他商品。根据《商标法》等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将一个商标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必须分别申请、注册,所有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一律同等,绝对禁止商标所有人任意转移自己的商标于新产品上。同时,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此,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宏图三胞之间的买卖关系并退还购物款205元,并增加一倍赔偿205元共计410元,两被告停止类似欺诈。
法庭上,宏图三胞公司辩称,商场作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已在北京、上海买到了飞毛腿的全部系列产品,同时在两地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此先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行为不是用于自己的生活需要,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飞毛腿公司则辩称,公司生产的蓝牙耳机确实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公司内部已发文要求严格规范使用驰名商标,可由于经销商过多,至今仍有部分没有完全依照规定使用。但先生已多次购买,且知道所购产品不是驰名商标,所以己方并不构成欺诈,也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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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第一人王海先生代理的诉“飞毛腿”欺诈消费者案件胜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双倍赔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停止欺诈销售行为。
法院认为,先生在宏图三胞公司购买商品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一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原告所购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尚未得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但在该商务耳机及蓝牙耳机的包装盒上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由此可以认定宏图三胞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存在未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而构成欺诈的事实。作为生产者一方,飞毛腿公司未严格规范使用驰名商标,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因此飞毛腿公司也构成欺诈的事实。至于两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因飞毛腿商务耳机和蓝牙耳机涉嫌欺诈消费者,王海先生代理消费者高先生于2007813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被告是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和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案件中被告涉嫌扩大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在没有经过驰名商标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识,从而足以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构成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行为。王海先生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论证,证实飞毛腿产品构成消费欺诈。被告辩称原告不是一般意义的消费者且目的动机不纯等理由反驳原告。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采信被告的主张,最终法院采信了王海先生的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大的规定。
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1129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购货款,停止违法销售,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发布人:投诉315
发布时间:2008-1-16 11:44:00
投诉类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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