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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康”被诉产品包装宣传造假
据南京消费者何先生投诉反映,厦门惠尔康集团所属企业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尔康饮品系列包装上的“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推荐产品”标识,因纯属非法伪造,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被诉诸法院。据悉,近日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已做出反应,表示对其违法宣传行为进行整改。
  何先生称,他在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由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尔康冬瓜汁10盒、菊花茶10盒,就是受其包装上宣称的“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推荐产品”吸引才决定购买的,买后他听一位工商朋友说,不管是哪里的消协组织,都不可以搞产品推荐,这种推荐标识肯定是假的。何先生听朋友说了,开始还不服气,于是通过电话咨询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得到答复说:“本会是有一个“3·15诚信标识”,但没有给任何企业推荐过产品。”该消委会还让何先生登录其官方网站查询“福建省消委会关于企业使用《3·15诚信标识》的许可规则”。
  何先生经上网查询后得知:福建省消委会的“3·15诚信标识”分为“授牌企业”和“用标企业”两种。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只是该诚信标识的“授牌企业”,并非“用标企业”。而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是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既不是“授牌企业”,也不是“用标企业”,因此,作为独立法人的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是无权使用“3·15诚信标识”的。
  何先生认为,既然福建省消委会没有为该企业做过推荐产品活动,那惠尔康食品包装上的“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推荐产品”标识无疑属于非法伪造。该企业如此造假,欺骗消费者,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何先生称,他之所以将生产方与销售方双双告上法庭,就是要以此警告惠尔康:“消费者并非个个都好蒙骗,你敢虚假宣传,进行消费侵害,我就敢依法索赔,依法维权!”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秀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即使惠尔康食品包装上的“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推荐产品”标识是真的,也是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属虚假宣传,因为该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广告法》也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张律师说,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看,由于福建省消委会否认授权惠尔康使用所谓的“推荐标识”,因此证明了惠尔康“推荐标识”的虚假性。《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张律师表示,像这种“产品推荐”标识造假行为,实质上就是产品质量标识造假行为,其本质特征是故意捏造事实,隐瞒产品真实属性,误导、欺诈消费者,以此达到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消费者可依法双倍索赔。
  记者问,当消费者遇到此类消费侵权案件,除了到法院起诉双倍索赔外,还有别的什么维权途径?张律师说,消费者也可以凭购物发票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到当地工商局申诉、举报,要求查处并双倍索赔。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下架整改并接受处罚。此外,依照《消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希望媒体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对消费者的维权行动予以大力支持。

(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发布人:投诉315
发布时间:2009-2-27 11:39:33
投诉类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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